关于印发《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(修订)》的通知 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〔2016〕10号
关于印发《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(修订)》的通知
全校各单位: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,严肃教学纪律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严防教学事故的发生,特对《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(校教字〔2007〕2号)进行修订。该修订意见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 特此通知
河 北 大 学 2016年12月30日 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(修订)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加强师德、师风建设,规范教学管理,严肃教学纪律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严防教学事故的发生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、教学辅助人员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教学服务人员在教学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,给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与事件。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(以下简称“工作小组”),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。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,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,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、宣传部、校长办公室、人事处、教务处、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、综合实验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有关领导,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教务处。
第二章 教学事故及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内容分为六类,即课堂(A)、作业与实验实习(B)、考试(C)、成绩(D)、管理(E)、保障(F);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四级,即特级(T)、一级(I)、二级(Ⅱ)和三级(Ⅲ)。具体情况见《河北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》。 第五条 Ⅲ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做出认定,并做出处理决定,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;Ⅱ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认定建议,由工作小组进行认定;I级和T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认定建议,经工作小组进一步确认,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认定。 第六条 《河北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》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报工作小组办公室,由工作小组参照《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》研究确认。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,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填写《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》并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(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)。
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录入《河北大学教学事故数据库》。 第九条 教学事故按程度给予以下处理: (一)Ⅲ级事故,由所在单位给予责任人单位内通报批评处理; (二)Ⅱ级事故,由工作小组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处理,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; (三)I级事故,学校视事故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,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,取消一次职称评定资格; (四)T级事故,学校视事故程度给予责任人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,给予高于I级的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。 (五)凡发生二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从重处理。 第十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,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。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发生事故的直接领导和主要负责人,若对事故故意隐瞒、拖延不报,应追究其责任。
第四章 申诉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的申诉工作。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原《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(修订)》(校教字〔2007〕2号)废止。
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
类别序号 | 事 故 内 容 | 级别认定 | 课堂教学 | A1 | 课堂上散布危害党、危害社会及有政治问题、违法乱纪、不道德的言论 | T | A2 | 随意变动上课时间、地点 | Ⅲ | A3 | 未经同意停课出差 | Ⅲ | A4 | 私自请人代课 | Ⅱ | A5 | 无特殊客观原因,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| Ⅲ | A6 | 无故缺课 | Ⅱ | A7 | 上课无教案 | Ⅲ | A8 | 任课教师已告假获准,而开课单位受理者未通知学生,致使学生空等 | Ⅲ | A9 | 在课堂上接打手机 | Ⅲ | A10 | 上课着装不严肃,有吸烟等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环境的行为 | Ⅲ | A11 |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致使学生反映强烈 | Ⅱ | A12 | 上课时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行体罚 | Ⅱ | A13 |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,课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: 财产损失300元—1000元(含300元),或学生轻微伤 财产损失1000元—5000元(含1000元),或学生轻伤 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,或学生重伤 出现重大财产损失,或学生致死、致残 |
Ⅲ Ⅱ I T | A14 | 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,学生反映强烈 | Ⅲ | A15 |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或监考任务 | Ⅲ | 作业实验实习 | B1 | 应有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的课程在教学活动期间未布置,或虽布置但未批改 | Ⅱ | B2 | 遗失学生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 | Ⅲ | B3 | 未按时上报实验运行表、实习计划、实习总结等 | Ⅲ | B4 | 擅自改变实习计划或实验内容 | Ⅲ | B5 | 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 | Ⅱ | B6 | 毕业设计或实习指导教师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指导 | Ⅲ | 考试 | C1 | 试题中出现危害党、危害社会及有政治问题、违法乱纪、不道德的表述 | T | C2 | 不按照规定进行试题的命题,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| Ⅱ | C3 | 不按照规定进行试题审查 | Ⅲ | C4 | 未进行试题审查 | Ⅱ | C5 | 命题或印制试卷出现缺页等严重问题,致使当场考试无法进行 | Ⅱ | C6 | 命题或印制试卷出现错误,延迟当场考试时间 | Ⅲ | C7 | 监考教师监考迟到 | Ⅲ | C8 | 监考教师迟到,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| Ⅱ | C9 | 监考教师无故未到 | I | C10 | 考毕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| Ⅱ | C11 | 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等未认真履行《监考守则》的行为 | Ⅲ | C12 | 因监考教师监考失职致使学生违纪或作弊有机可乘的 | Ⅱ | C13 | 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不上报 | Ⅱ | C14 | 试卷印刷、传送、保管过程中泄密: 无意 有意 |
Ⅱ I | 成绩 | D1 | 教师或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 | Ⅲ | D2 | 未及时更正错登、漏登成绩或开学一周内仍未登录考试成绩 | Ⅱ | D3 | 非评卷老师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| I | D4 | 遗失学生试卷 | Ⅱ | 管理 | E1 |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人才培养方案、开课任务、教材选用审批表和试卷等 | Ⅲ | E2 | 因工作失误造成无教师上课,使上课学生空等 | Ⅱ | E3 |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成绩、学籍等证明: 过失 故意 |
Ⅲ I | 保障 | F1 | 私自占用教室进行商业活动 | Ⅱ | F2 | 无特殊原因已到上课时间,值班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学楼大门或教室门 | Ⅲ |
|